關於錫金地方法院訴訟案之通告

關於錫金地方法院訴訟案之通告

第十七世噶瑪巴辦公室最近收到律師顧問的來函,告知向錫金法庭之申請欲快速確定隆德法輪中心一案,已遭法院駁回。雖然噶舉對此印度最高法院的裁示遺憾,不 過並不感到意外,因為此案涉及諸多技術問題。此判決與在錫金法庭中處理之案有關連,但不影響法王在辦公室或隆德寺的行政工作。此案仍照法定程序進行。噶舉 辦公室相信印度的司法制度會公正的,並快速的處理此案。

最高法院之裁示和在錫金岡托地區法庭之民事訴訟案有關,此案是1998年由噶瑪巴慈善基金會、 師利嘉臣(Shri T.S. Gyaltshen)、孔吉夏瑪仁波切和師利加覺替康沙卡(Shri Gyan Jyoti Kansakar)提出控訴錫金政府、宗教局秘書長和國師嘉察仁波切。原告請求將法輪中心的僧眾逐出,並由他們擁有主持寺院行政之權。後已通知律師顧問團,原告所提沒有法律依據,此案的被告有充足的理由及證據來反駁原告的控訴,並保障噶舉辦公室的權益。

噶舉辦公室在本案中原不是被告,也無意成為被告,而是由於2001年11月17日錫金法庭要求法輪中心提供中心中之聖物清單。響應錫金關心者的建議,噶舉 辦公室才於2002年出面希望緩和,並及早能和諧解決問題。在那時,很明顯的如果噶舉辦公室介入此一訟案,則此令人耽憂的訴訟案可以提早結束。因此,噶舉 辦公室向法庭請求允許楚布拉布讓成為案中的被告之一。2002年11月16日地區法庭否決了楚布拉布讓介入的提案,2003年8月26日錫金高院支持此判 法,印度最高法院於2004年7月5日再維持此判決。

此訴訟案再回到錫金地方法院。法院駁回楚布拉布讓介入一事並不影響本案之法律基本面。此原則在否決噶舉辦公室介入之判決中指出,最高法院認為「我們在此閳明關於否決噶舉辦公室的介入一事,法庭不得以駁斥過程中之理由,或地區法庭否決此提案一事影響原案。 」噶舉辦公室有堅定的信心,原先欲占有法輪中心之案件,會被不受理或被判定無法律上的依據。

噶舉辦公室

噶瑪巴辦公室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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